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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日期:2024-04-01  13:45:5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二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二)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6个月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帮扶车间等用人单位,按照每吸纳 1人给予 1000 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 1年以上的补贴 1500 元

(三)就业见习补贴吸纳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高校毕业生(含脱贫县中职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他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待遇: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其中见习单位负担300元;其他失业青年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三分之二,其中见习单位负担300元。

(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其他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项目)当年新招用(申请贷款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达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等行为,可申请最高额度4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按一年期LPR(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文件规定执行。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开展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目标,培养期限为1-2年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列入培训计划并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部分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可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以上6000元职业培训补贴。

(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按规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落实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七)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政策执行至2024年底。

(八)企业吸纳税收扶持政策: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个每年78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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