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6-12个月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
2.见习人员,系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每个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和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安排就业见习活动。
3.见习单位认定:市及县(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高于见习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30%。鼓励优先吸纳本地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为见习单位。
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二)衡水市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三)承担就业见习任务承诺书
(四)衡水市就业见习任务协议书
(五)执照、法人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
(六)银行开户许可证
大学生见习报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社保卡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
(四)就业创业证号
(五)填写《衡水市就业见习申请表》
(六)单位与见习人员签协议
(七)见习人员上岗后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没有执照承诺书
(二)填写失业登记表
(三)就业创业证号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社保卡复印件
(六)填写《衡水市就业见习申请表》
(七)单位与见习人员签协议
(八)见习人员上岗后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4.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其中见习单位负担300元;其他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2/3,其中见习单位负担300元。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留用见习人员达到当期见习总量50%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以在就业见习财政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10%,但最高不超过见习单位负担部分。
5.见习人员一经上岗,见习单位需负责一次性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见习单位负担。见习单位要将办理保险情况在见习人员上岗2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6.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应于见习每季度后1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补助。见习单位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衡水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三)见习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四)衡水市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
(五)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社会保障卡等复印件;
(六)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八)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