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22〕7号)要求,需对《衡水市联村集中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进行修改。因该办法出台时间相对较早,已不能有效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加强我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市水利局起草了《衡水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办法施行后将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供政策规范依据,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群众饮水安全。
二、起草过程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工程管理、供水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附则。
(一)总则。阐述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工程管理。明确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产权、管理方式。
(三)供水管理。明确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的职责。
(四)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中的管理职责。
(五)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明确了农村集中供水水费计收原则、供水成本组成、水价核定方式及运行维护经费的落实。
(六)附则。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含义和办法的施行日期。
此文件已列入《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建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相关文件链接:
http://xxgk.hengshui.gov.cn/eportal/ui?pageId=2312805&articleKey=2939825&columnId=792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