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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3-04  16:30:1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3月9日颁布以来,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出台,市政府于2018年进行了修正,为规范我市防雷减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防雷减灾工作形势的变化,《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

修订的必要性在于:一是贯彻落实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气象工作者发扬优良传统,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防雷减灾工作作为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防雷减灾立法工作是我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二是解决我市防雷减灾工作存在问题的需要。自《规定》实施以来,我市防雷减灾工作呈现出良好势态,但由于防雷减灾活动链条较长、涉及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还存在各相关部门防雷安全责任不明确、界限不够清晰等问题,不能很好的满足部门履职尽责、管理对象落实主体责任的需要,经学习、借鉴其他省市文件规定,拟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六)《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三十五条内容,明确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测预警、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检测、雷电灾害应急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框架结构

采用分章结构,设置了总则、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检测雷电灾害应、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

(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除气象部门外,住建、交通、水利等多个部门都具有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因此将指挥协调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纳入政府职责,一并表述。

(三)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防雷管理工作职责

明确气象部门履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其他职责范围,明确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等部门的行业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四)强化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检测事项

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使用并开展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明确在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维护中,建设单位需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六)规范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

建立和完善本《规定》涉及的有关生产、经营、服务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并明确有关主体责任。

(七)规范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在雷电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与处置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应当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多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机制。

四、关键词解读

1.“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

2.“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http://xxgk.hengshui.gov.cn/eportal/ui?pageId=2312805&articleKey=3010979&columnId=79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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